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2476号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9831861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刘庄村101-220-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7782265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9万元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9万元的财物待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