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2民初327号
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刘庄村101-220-014。
法定代表人:袁素贞,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源汇区。
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2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