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2民初1163之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刘庄村101-220-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718259。
法定代表人:袁素贞,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4867794X。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豫1102民初1163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豫1102民初1163之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查封、扣押被保全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开户账号为:26×××83账面银行存款24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1102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的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开户账号为:26×××83及账面银行存款2480000元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瑜
人民陪审员*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