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茶店市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刘庄村101-220-014。
法定代表人:袁素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1163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不存在被上诉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状中陈述的从上诉人处承接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此外,上诉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区和河南省林州市,且合同履行地位于漯河市××区,故漯河市源汇区和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行使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