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2民初564号
原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叶店市场路**。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袁素贞,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金色龙湾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党如宾,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年2月1日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伟华,在诉讼中本院根据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作出保全,2019年11月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后又以相同案由另行起诉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该民事纠纷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现该民事纠纷正在审理中,对双方的民事责任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李军安
人民陪审员  潘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