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金色龙湾1-101号。
被执行人: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刘庄村101-220-0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漯河市鼎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700元。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