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声威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徐州市*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769号
申请人杭州科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203室。
法定代表人俞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声威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95号(怡城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杭州科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声威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4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
2014年5月4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
2014年5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4年6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