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2862号之一
原告:德州明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东四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润泰中宇(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7701室(3层)。
法定代表人:王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财,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临邑县。
原告德州明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润泰中宇(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明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明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明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9元,由德州明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