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2886号
保全申请人:临邑县鼎盛五金机电门市部,住所地临邑县城区洛源路中段路西(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4MA3H6DRR9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7701室(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743U00。
法定代表人:王睿,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顺和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MMXYC7T。
负责人:王睿。
被申请人:**财,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临邑县。
申请人临邑县鼎盛五金机电门市部与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邑县鼎盛五金机电门市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财名下54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临邑县鼎盛五金机电门市部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37140200040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财名下存款54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