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4执保40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7701室(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743U00。
法定代表人:王睿,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第三人**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5502.5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
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第三人**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424执保403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