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3714号之二
原告:临邑县燕龙建筑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4MA3QRDD60E,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顺和路燕鲁国际物业综合楼5层508号。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743U00,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7701室(3层)。
法定代表人:王睿,职务:经理。
被告:临邑燕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0769908489,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顺和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德州***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4357714G,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临邑县燕龙建筑施工队与被告润***(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临邑燕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州***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