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惠民小区19号楼4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UTN10Q。
法定代表人:虎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236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1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5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60000元。如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逾期支付,由被告***可申请全案给付金额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0元,退还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由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涉案案件款5万元剩余6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本案执行,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撤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4执486号的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