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249号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甘州府城9号楼1单元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UTN10Q
法定代表人:虎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诉讼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告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账户×××、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洲支行账户×××、甘肃银行张掖分行营业部账户×××、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账户×××、建设银行张掖滨河新区支行账户、62050165010800000677内资金以9910182.64元予以冻结。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行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账户×××、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洲支行账户×××、甘肃银行张掖分行营业部账户×××、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账户×××、建设银行张掖滨河新区支行账户、62050165010800000677内资金以9910182.64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18日。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洪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