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财保51号
申请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台县高火公路新建加油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531225702。
法定代表人:车建荣,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高台县巷道镇。
被申请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甘州府城9号楼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UTN10Q。
法定代表人:虎龙,系公司总经理。
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账号为:291320122000024329的账户资金4417086.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账号为:291320122000024329的账户资金4417086.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寇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