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民初2315号
原告:**,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UTN10Q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甘州府城9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虎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施工队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元,退还5元。
审判员 桑 建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