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虎龙,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247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376977.5元,并以33769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68.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恒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98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一、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虎小路名下位于高台县××号楼××楼××室房屋二间进行抵顶。因高台县××号楼××楼××室房屋现设定有抵押权,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上述不动产所涉及的权利负担予以解除,待负担权利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就抵顶事项另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双方当事人就执行和解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虎小路有权取回高台县××号楼××楼××室。二、被执行人甘肃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抵顶不动产若逾期未解除权利负担,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2021)甘0724民初2473号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4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