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厦广业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安厦广业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5民初681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贝贝,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安厦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封家泊村(水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安厦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贝贝,被告安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安厦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工资10000元、2020年1月1日至5月20日销售提成98000元、2020年1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奖金60000元;2.诉讼费用由安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2月16日到安厦公司处工作,从事销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由底薪、提成、奖金构成,提成和奖金于每年的6月和12月结算,***工作至2020年5月20日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安厦公司欠发***工资、提成及奖金。 安厦公司辩称,安厦公司不应支付***任何费用。自2019年11月起***在外设立公司后就未为安厦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安厦公司不应支付任何费用,***在职期间在外设立公司,公然撬取公司客户,仅与安厦公司常年合作客户合作收入就高达3552068.34元,明确备注同类交易金额更是高达5504520.96元,以安厦公司销售总监名义欺瞒客户赚取利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安厦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更不存在奖金、提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0日,***到安厦公司处从事销售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2019年7月30日,*****为安厦公司销售总监。***工资由底薪、提成、奖金构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月底薪,底薪为出勤天数×200元-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安厦公司为***发放至2020年3月;提成和奖金于每年6月和12月根据安厦公司销售制度结算,通过现金形式发放。2020年4-5月,***分别出勤30天、20天,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为523.04元。2020年5月20日,***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安厦公司于当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安厦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5月。 2021年5月8日,安厦公司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条款,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80万元及因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30万元,并返还公司支付的差旅费及奖金244682.80元。2021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21)鲁0285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判决***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安厦公司违约金80万元。双方对该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民终5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以安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安厦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工资10000元、2020年1月1日至5月20日销售提成98000元、2020年1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奖金60000元。2021年9月1日,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245号裁决书,裁决安厦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工资9476.96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向双方送达后,***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于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在安厦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工资。劳动仲裁裁决对***要求安厦公司支付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该裁决送达后,安厦公司未对该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仲裁裁决的认可,***庭审中亦表示对该项仲裁裁决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2020年1月1日至5月20日销售提成及奖金。***提交安厦公司销售制度、2019年功绩喜报照片等证据,虽安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其在(2021)鲁0285民初3329号案中提交的公司销售制度及2017年-2019年向***发放的提成及奖金付款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对销售提成及奖金约定了具体支付条件及比例,而***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20年1月1日至5月20日按照约定完成的销售额,进而不能证明其符合发放销售提成及奖金的条件,故对***要求安厦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5月20日销售提成98000元及奖金6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安厦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工资9476.96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安厦广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