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142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辉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4983B。
法定代表人温慧强。
被执行人深圳市玉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八卦岭工业区523栋7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0456H。
法定代表人林剑浩。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辉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玉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4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2121.7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31384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321985.46元。其后,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并申请恢复执行,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遂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4执恢1423号。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348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民初348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林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