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34827号
原告:深圳市创辉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街道甘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498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玉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17G-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0456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玉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7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玉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7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和
人民陪审员侯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