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原生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27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北部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5989707K。
法定代表人:於永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原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六路旁div>
法定代表人:利章图。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原生纸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金额104236.8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4236.85元。
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管、工商、证券、公积金和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原生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和土地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拍卖处置完毕,机械设备处于另案拍卖公告中且有抵押,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的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