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8205号之一
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N单元21层212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路2﹟公建3段2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保全费880元,合计1855元,由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