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9545号
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N单元21层2122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路2#公建3段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瑞鸿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爱奥尼(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