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81执4029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恒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恒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湘0181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6700元,违约金3619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8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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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沈伟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车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