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4民初5043号
原告: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0939339K。
负责人:李保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恒,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中国石化加油站隔壁)。
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4X4W18。
负责人:蔡现现,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8753424920。
负责人:王峰,经理。
原告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给原告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302,488元;2.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对造成的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302,48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支付赔偿款;4.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