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执2718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蔡现现,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购车款121143元、保险费15400元、GPS系统升级费用600元、办理营运证费600元、燃油费23983元,共计161726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借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5162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7162元,由被告***负担6255元,原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907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内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7××××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现该车下落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