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665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原车城铂悦公寓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4X4W18。
法定代表人:蔡现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