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02民初66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岭,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原车城铂悦公寓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4X4W18。
法定代表人:蔡现现,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125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开始给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渣土,被告现还拖欠原告运费共计125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没有支付运费。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出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原告***为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渣土,经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公司会计出具的清单明细,被告未支付的渣土清运车次为“广场—海亚,2车”、“303—刘庄,2车”、“303—刘口,2车”、“**—郭村北,1车”、“303—金桥路,3车”、“**—郭村北,5车”、“**—刘庄,21车”、“圣地—刘庄,2车”、“圣地—安踏,7车”、“水泥厂—安踏,4车”、“圣地—豆庄,1车”、“金伯瀚—观堂,2车”、“金伯瀚—西关,1车”、“文化路惠民河—安踏,10车”、“纱厂二街—站前路,2车”、“长征北路建设路交叉口—观堂,2车”、“长征北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观堂,4车”、“实验中学—芒种桥,3车”。上述17次车次,合计运输费用107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运费,被告未予偿还,纠纷形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为被告运输渣土的事实,被告未按期支付运费,原告***所主张的为被告运输渣土及被告尚欠其运输费1071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其余金额,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拖欠运输费用产生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等诉讼材料后,未在答辩期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运费1071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商丘市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