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财保98号
申请人路英亮,男,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男,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沂水县。
申请人路英亮与被申请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鲁Q×××××,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鲁Q×××××,查封期限为两年。保全价值5万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