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沂南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民初4490号
原告: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腾飞路与东外环路交汇处。系鲁Q×××××车辆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澳柯玛大道与华盛鲁交汇处西100米路南沿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市沂水支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沂蒙中学对过阳光丽景小区沿街(10-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沂南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市沂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