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特29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沂水县。
法定监护人:路英亮(系***之父),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沂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兆阳,系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凤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水柱,系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周玉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吉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7月7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各项损失共计955000元,于2021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法医鉴定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共计3300元,于2021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支付方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将955000赔偿款打入路英亮的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沟支行的账户上,账号为91×××91、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将***法医鉴定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共计3300元打入路英亮的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沟支行的账户上,账号91×××91。
三、如果***从做法医鉴定之日(2021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6日之后还存活,则有权另行主张残后护理费和医疗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7月7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贾立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倩倩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