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6638号
原告:***,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梁廷珍,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腾飞路与东外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玉松。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北城新区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
负责人:焦晓伟。
原告***与被告沂水县盛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良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