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9015号
原告: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485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金珠,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2号名义层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333R。
法定代表人:李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一弘模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环港路5号机加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3602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一弘模具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