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22民初8330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莲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玖隆皇家花园小区1-17#楼10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63662163。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莲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被告莲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莲兴公司中标承建乐土社区、黄海社区、冷涧社区维修下水道及修路工程,工程实际由***负责建设。原告代工并参与修建上述社区的下水道及路,每日报酬240元。经结算,劳务费用共68,000元,***打了两张借条给原告,实际是拖欠的劳务费不是借款。68000元中有38,000元是劳务费,3万元是借款,用于工地开支。因长期拖欠不给,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公正处理。
莲兴公司辩称,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被答辩人诉讼主体错误;3.该款项是被告***欠的,和莲兴公司无关;4.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也从事工程建设方面的施工,但是,和被答辩人不存在承包更不存在劳务合作关系,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用的事项。因为资金紧张***拖欠***的款,于2019年1月30日立据拖欠其款项10万元,因为***身体有病,***同意分批分期偿还被***的欠款10万元。但是,该款项是***拖欠***的款,不是什么劳务费,也不是莲兴公司拖欠,和公司无关。
***辩称,同意分批分期偿还***的借款68,000元;该款项是借***的,不是劳务费,和莲兴公司无关。答辩人也从事工程劳务方面的施工,因为资金紧张向***借款,于2021年7月5日立据向其借款38,000元和30,000元,合计68,000元,因为答辩人身体有病,同意分批分期偿还***的借款68,000元。但是,该款项是借***的款,不是什么劳务费,也不是莲兴公司拖欠,和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均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于2021年7月5日向***出具两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2021.7.5号”;“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2021.7.5号”。该款经***催要,***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身份信息、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给***出具借款38,000元和30,000元的两张借条,***主张其中3万元是借款,38,000元是劳务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38,000元是劳务费,***认可是向***借款并愿意偿还,对***要求***支付6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莲兴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对其要求莲兴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偿还68,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白 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