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09民初1889号 原告: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北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59号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左朝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尚设计公司)与被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惟尚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惟尚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0×××4,80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46,283.6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8月×××3日起以434,260.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9月×××5日起以347,40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年×××月6日以×××39,00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年×××月×××5日以94,×××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金额暂合计×××,26×××,093.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发包的***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由原告承包,合同暂定总价×××,406,6×××4.×××5元,分总平面设计462,303.65元加单体设计944,3×××0.5元。后因项目核减,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一》约定合同金额调整为944,3×××0.5元。之后,双方又签订《***齐恒大养生谷四大园屋面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项目的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约定金额暂定为×××73,754元。现上述两合同义务原告均已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付款至合同金额的90%。后因项目需要,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2月29日又签订《设计委托书》约定由原告承担上述合同项目的室外工程及综合网管设计工作,工期20天,设计费94,×××38元,付款依据为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如约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并向被告申请付款。截至目前,上述合同设计费被告均未支付。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5日、202×××年×××月6日、202×××年×××月×××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送4次催款通知,催款的金额就是诉讼请求中各时间段计算的利息的计算基数,因此原告以该4份催款通知书为依据主张利息计算期间及计算基数,但该催款通知是原告单方向被告发送,并未得到被告的认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无法予以区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恒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的价款为暂定总价,需要进行最后的结算,才能确定最后的合同价款,现在双方未完成最终计算,无法确定最后的合同价款,所以应当根据最后的结算进行付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8日,原告惟尚设计公司投标***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其作为设计人(乙方)与发包人(甲方)恒昌公司签订《***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包括***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总用地面积2433×××7.7×××平方米,四大园总建筑面积26980平五米(其中地下车库2×××65.43平方米,若实际未设计,将扣除地下车库面积)。包括总平面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及报建图、施工图等设计工作,具体详见附件。具体设计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设计任务委托单为准,总工期:30个日历天(不包含施工图纸设计完毕后进行方案局部修改及设计变更时间)。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406,6×××4.×××5元,其中单体设计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总平面设计按用地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以最终规划用地面积结算,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现场及技术服务费、差旅费(出差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及发包人总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配合审图、配合报建报批、配合醛收、利润、设计保险、税金及验收、送图费、三年内的底图管理费、纸质晒图费、邮寄费等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所有费用;除合同明确可以另行计取费用外,设计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园外费用。总平面设计部分含税暂定总价为462,303.65元,最终设计费总额待用地规划确定后,按最终规划用地面积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各项设计费分别按下列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次付20%(预付款),合同签订且设计开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40%,费全套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剩余款项,全套设计图纸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说明:(×××)第二次付费的付费时间及要求调整为: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同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2)第三次付费的剩余款项合计40%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付35%,付费时间及要求为道路及综合管网施工图完成并经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同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最后一次付费5%,付费时间及要求为综合管网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单体设计部分含税暂定总价944,3×××0.5元,(地下车库2×××65.43平方米,若实际未设计,将按实扣除地下车库面积)最终设计费总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终施工图建筑面积(按合同签订时公布施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乘以包干单价进行结算。单体设计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次付费×××0%(预付款),合同签订且单体设计开始后三下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0%,方案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20%,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多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20%,全部施工图完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30%,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六次付费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七次付费剩余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附件包括:设计任务及内容、合同价格清单、主要设计人员名单、钢筋含量指标、设计人营业执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内容。 2020年9月×××6日,惟尚设计公司向恒昌公司出具《调减工作量报价表》,内容为:经设计工作量核定,需调减设计费用报价为462,303.65元,总平面涉及核减设计面积2433×××7.7×××平方米,含税包干单价×××.9元/平方米,暂定核减设计费462,303.65元,含总规设计、***详细规划设计、日照分析、总平面施工图、室外综合管网施工图、土方平衡图及围墙等;除上述调减费用外,原合同设计费及付款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双方于2020年××××××月4日达成《补充协议一》,明确因双方于2020年9月×××日签订的《***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调减,合同金额由原合同金额×××,406,6×××4.×××5元调整为944,3×××0.5元。 2020年×××0月×××4日,惟尚设计公司投标***齐恒大养生谷四大园屋面钢结构施工图设计项目。其作为设计人(乙方)与发包人(甲方)恒昌公司签订《***齐恒大养生谷四大园屋面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范围含本工程在施工阶段的技术服务,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及提交成果详见附件一。本合同暂定总价×××73,754元,钢结构施工图设计为按综合包干单价计费,以最终坡屋面投影面积按实结算,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二。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现场及技术服务费、差旅费(出差到项目所在地、甲方及甲方总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配合审图、配合报建报批、配合验收、利润、设计保险、税金及验收、施工期间的设计配合费、咨询服务费、评审期间的设计修改费等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所有费用;除合同明确可以另行计取费用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外费用。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优化设计,以及根据设计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的,不另收取设计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包干单价中。综合单价包干内容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而作任何调整。施工图深化设计进度按以下时间节点向乙方分别支付各楼栋各部分各阶段的设计费,具体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次付费×××0%,各阶段合同签订且设计开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30%,各阶段全部施工图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款40%,各阶段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款×××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款剩余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双方完成算,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合同附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合同价格清单、主要设计人员名单、举报渠道告知函、工程签证、竣工验收、预算结算事项告知函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一设计任务书中确定的设计范围:四大园单体(医学美容中心、禅思堂、***、***书馆、台球馆、瑜伽馆、手艺坊、茗茶馆、养生SPA、岁月剧场、棋牌俱乐部、宠物俱乐部、老年学堂、博物馆、舞美社、摄影荟、乒乓球馆、体感运动馆、门球馆、健身中心、儿童反斗城、儿童体验馆、儿童游乐城,共计23个单体)屋面塔尖、坡屋顶造型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并同步对土建施工图进行合理修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内容。 2020年9月25日,惟尚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向恒昌公司的***发送电子邮件,超大附件为《恒大***齐四大园外审通过版归档2020-09-24-PDF》,并发送邮件内容:“周总:我司按计划提交恒大***齐四大园项目外审通过版施工图PDF,用于下发工程。本次提交图纸为建筑、结构、设备全专业图纸。请各位领导查收审阅,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处理。顺颂**。” 2020年×××0月×××6日,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向被告出具32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认设计单位均为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分别载明:经审查,报送的***齐恒大养生谷四大园×××#乒乓球馆、2#羽毛球馆、3#健身中心、4#门球馆、大园5#体感运动馆、6#台球馆、7#医学美容中心、8#国医馆、9#养生SPA、×××0#***、××××××#禅思堂、×××2#膳食坊、×××3#红酒屋、×××4#茗茶馆、×××5#瑜伽馆、×××6#国术馆、×××7#园艺屋、×××8#舞美社、×××9#摄影荟、20#歌咏荟、2×××#曲苑社、22#老年学堂、23#宠物俱乐部、24#手艺坊、25#博物馆、26#国学馆、27#***书馆、28#岁月剧场、29#棋牌俱乐部、30#儿童趣味营、3×××#儿童反斗城、32#儿童梦幻岛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特发此证。惟尚设计公司称:上述审图机构颁发合格书的时间就是设计图纸审批通过的时间,2020年×××0月×××6日作出的审查合格书,是针对我方提交的包含(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合同、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合同、设计委托书在内的所有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但恒昌公司认为:审查合格书只是针对(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合同及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合同所对应的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不包含设计委托书对应的施工图纸,设计委托书中约定的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时间无法确定,经查找没有找到相应的资料。 恒昌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收票人惟尚设计公司出具3***合计78×××,668.4×××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汇票记载的票面信息分别为:票据号码2×××0388×××00025220200825708553905,出票日期2020年8月25日,到期日202×××年8月25日,票据金额434,260.23元,可以转让,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8月25日;票据号码2×××0388×××0002522020092473×××943×××04,出票日期2020年9月24日,到期日202×××年9月24日,票据金额×××73,700元,不得再转让,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9月24日;票据号码2×××0388×××000252202×××0723982×××40352,出票日期202×××年7月23日,到期日2022年7月23日,票据金额×××73,708.×××8元,不得再转让,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年7月23日。 2020年×××2月29日,恒昌公司作为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惟尚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委托书》[编号:(设)-新20**-085]。主要约定:“致惟尚设计公司,兹委**单位承担***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室外工程及综合管网设计工作,具体工程设计委托约定如下:设计范围及内容:***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室外工程及综合管网设计,总建筑面积约为94×××38平方米。×××、设计依据:国家规范及当地相关设计规范、规程、总规平面图指导意见书及恒大集团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等。2、工期:20天。3、工程设计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当地相关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深度并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外,还应配合发包人进行优化设计,达到最佳经济效果。(2)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技术指导及配合外委主体设计院通过施工图外审。4、工程设计结算依据:本工程设计计价办法采用单价方式,单价×××元/平方米;总费用:94,×××38元,被委托单位收取设计费时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正式发票。5、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室外工程及综合管网方案、施工图设计。6、付款: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总价款的×××00%。7、违约:由于被委托单位原因导致设计延误的,每延迟一天,应减收设计费总额的0.5%:由于委托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庭后,惟尚设计公司提交纸质图纸以及其员工与恒昌公司总工室的设计师***(“恒大四大院毛工”)、***(“恒大设计部***”)通过微信方式发送设计成果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完成《设计委托书》中约定的设计成果并交付至恒昌公司。经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包括惟尚设计公司向“恒大四大院毛工”发送的下列内容:2020年9月×××7日发送《四大院三专业总图》、2020年9月×××9日发送《四大院管网综合图》、2020年9月20日发送《四大院管综图纸20200920》、2020年9月22日发送《四大院外网图纸20200922》、2020年9月28日发送《(电气单独发)四大院室外管线图4》、2020年×××0月9日发送《四大院给排水DWG》。同时“恒大四大院毛工”在微信回复中发送文件及内容:《新疆恒大***四大园设计内审意见-暖通》、给排水的都修改好了是吧、电气专业好像今天提了意见过去、《***齐四大园采暖总图2020.6.28-t3(×××)》《2007×××0***齐恒大养生谷四大园供电总图施工》《(加雨水口)***齐四大园给排水总图2020.7.9》、这几个***的位置不合适、给我们的图纸上没有灭火器。2020年9月26日,“恒大四大院毛工”发送微信:×××.综合管网图纸上须把污水井、***表示出来;2.从综合管网图纸上可以清晰地看到给排水管线、检查井与电气专业的电缆井、暖通专业的阀门井(综合管网途中没有表达)交叉打架、重叠,需重点核对综合管网途中的此类问题;3.管线较多的位置,需在综合管网图中增加截面图,不少于×××5处;4.综合管网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给排水管线与电气、暖通管线在平面上重叠,需调整各管线使其在平面上错开。在与“恒大设计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2×××年8月9日惟尚设计公司向其发送《修改水泵房喷淋稳压泵参数(改单05)(×××)》《改单05(签章)》,202×××年8月×××6日“恒大设计部***”发送微信“四大园变更之前下发的管综施工图电子版的发给我一份”“黄工,找到了”。经质证,恒昌公司对于纸质图纸予以认可,但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 原告称:我方主张的设计费金额不需要双方最终结算之后确定,《***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了以商票金额计算,确定设计费78×××,668.4×××元,也就是3张汇票中载明的金额,后期的设计费需要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支付,在本案暂不主张;《***齐恒大养生谷四大园屋面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合同》我方提供的图纸已经经过审查部门审查通过,202×××年×××月6日之前被告应当支付合同金额的80%,即×××39,003.2元,工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所以我方只主张合同约定的前三次的金额×××39,003.2元,不是合同总额;《设计委托书》约定施工图通过审查后被告向我方应支付94,×××38元,由于被告的原因未启动报规程序,后项目停滞,导致本部分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通过,我方认为施工图通过被告的审核即可视为通过。 以上事实,有《***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调减工作量报价表》《补充协议一》《***齐恒大养生谷四大园屋面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合同》、电子邮件截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设计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就完成***齐恒大养生谷2020-C-024-28地块(四大园)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屋面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室外工程及综合管网设计工作达成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恒昌公司对于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计委托书的事实不持异议,仅认为应当结算后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恒昌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本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费。经《补充协议一》确定,核减后的合同总额为944,3×××0.5元。根据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设计费应当支付至90%。2020年×××0月×××6日,审图机构已经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因此2020年××××××月×××6日前,恒昌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至设计费的90%,即849,879.45元(944,3×××0.5元×90%)。原告自认恒昌公司出具的3张电子商业汇票即是针对该份合同支付的设计费78×××,668.4×××元,剩余设计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支付。现该3张汇票在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原因关系之债并未消灭,在票据之债和原因之债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择其一行使其债权权利。现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设计费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根据汇票载明的票面金额主张该合同设计费78×××,668.4×××元(434,260.23元+×××73,700元+×××73,708.×××8元),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屋面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费。根据合同约定,各阶段全部施工图(含报建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设计费应当支付至80%。2020年×××0月×××6日,审图机构已经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因此2020年××××××月×××6日前,恒昌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至设计费的80%,即×××39,003.2元(×××73,754元×80%)。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合同设计费×××39,003.2元,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设计委托书》中室外工程及综合管网设计的设计费。根据协议约定,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总价款的×××00%。从双方签订的前两份合同可知,施工图审批通过均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图纸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即便如原告所说其认为是指通过恒昌公司的审核即可视为审批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恒昌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施工图明确表示已审核通过。故原告主张该协议约定的设计费94,×××38元,因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恒昌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上述设计费920,67×××.6×××元(78×××,668.4×××元+×××39,003.2元),原告产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以利息损失予以支持5×××,95×××.3元(以434,260.23元为基数,自202×××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次日至2023年4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3.65%计算590天,即25,62×××.35元;以×××73,700元为基数,自202×××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次日至2023年4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3.65%计算560天,即9,727.2元;以×××73,70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4日汇票到期次日至2023年4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3.65%计算258天,即4,48×××.67元;以×××39,003.2元为基数,自2020年××××××月×××7日至2023年4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3.65%计算872天,即×××2,×××2×××.08元)。同时,恒昌公司应当以920,67×××.6×××元中的未付款项为基数,继续按照一年期LPR3.6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8日至款***之日的利息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20,67×××.6×××元; 二、被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5×××,95×××.3元,并以920,67×××.6×××元中的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65%的标准向原告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4月8日至款***之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6×××,093.2×××元,核定给付标的972,622.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74.92元,由原告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47.×××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227.8元,由被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