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1879号
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玉柴工程机械工业集中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900715156498F。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国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海秀综合厂内3号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6010071386112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州区。
被告:陈雪林,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45元,减半收取计61173元,由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燕玲
人民陪审员 唐 虹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甘雨田
书 记 员 吕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