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与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1879号

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玉柴工程机械工业集中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900715156498F。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国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海秀综合厂内3号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6010071386112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州区。

被告:陈雪林,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45元,减半收取计61173元,由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燕玲

人民陪审员  唐 虹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甘雨田

书 记 员  吕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