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某某、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财保201号

申请人: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玉柴工程机械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15156498F。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海秀综合厂内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13861126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陈雪林,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申请人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雪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陈雪林所有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16号成某景某二期B型(东海南山阁)C805房进行查封,上述财产冻结、查封限额16757608.07元。申请人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公司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雪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陈雪林所有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16号成信景苑二期B型(东海南山阁)C805房,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变更登记。

上述财产冻结、查封限额16757608.0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宗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樊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