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05执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利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0105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1827298.52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091.5元、执行费20673元,共计1970063.02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3067.3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946995.6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通过传统查询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存款22144.13元、923.2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上述款项,并将上述款项转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不动产权证号:×××],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进行处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上述四辆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车辆因近报废年限,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作查封处理;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辆,查封期限从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于2019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从2019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上述车辆如需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付通存款已划拨转付申请执行人,发现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发现的车辆暂未能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楠
审判员何一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