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5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国,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海南省五指山市。
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105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75667元,受理费1907元,执行费2535元,利息和逾期履行期间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572.33元,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D******的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将***银行存款2522.33元作为案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执行费划入国库,并委托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D*****的车,五指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局反馈该车是一辆已达报废期限的摩托车。
四、委托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五指山市不动产中心进行了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同共有一块宅基地以及名下登记有林权。经本院实地调查,该块共同共有的宅基地按现有的政策规定无法处置,林权经核实大部分属于公益林,亦无法处置。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成功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72.33元(其中2522.33元案款已转给申请执行人,50元执行费已转入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