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
民事判决书
(2018)琼0105民初6150号
原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海秀综合厂内*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租金1756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租赁原告的机械设备,于2018年6月4日向原告写了一张欠条,计划于2018年7月付清租金175667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仍拖欠原告租金175667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有:《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前,被告向原告租赁两台挖掘机。同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机械租金共计175667元,并承诺在2018年7月4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如违约,被告同意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此后,因被告到期未支付租金,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2018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175667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5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