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何自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5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105民初6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口至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0000元,执行费用39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接受本院传唤。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42元,查明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有存款2.03元,本院依法发起本案执行标的额273950的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如需续冻,请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江油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栋某楼某号房屋,面积56.56平方米,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经咨询该地不动产中心,答复该房屋属于宅基地上自建房,暂无法处置。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莹婕

审判员何一峰

审判员王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岳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