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

2163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2163号
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瑞超。
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计1629元),保全费1259元,合计2888元,由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