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

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宁夏鑫腾达工贸有限公司、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161号
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守平。
被告:宁***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湖畔64号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强艳丽。
被告: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梅花井煤矿305室。
法定代表人:宋少波。
被告: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少波。
原告扬州中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初查,原告与被告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光伏专用电缆合同》,其中第15条约定了在争议协商不成时,向买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买方系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3月21日,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又与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签订了《光伏专用电缆合同补充协议》,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在《光伏专用电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光伏专用电缆合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内容,仍执行《光伏专用电缆合同》的相关规定。2019年11月22日,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指示宁***达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款,产生诉讼纠纷。原告认为宁***达工贸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指示向原告付款,故申请追加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原告与被告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光伏专用电缆合同》,由《光伏专用电缆合同》引发了后续诉讼矛盾,国华(宁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继受,本案交由神华(宁夏宁东)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