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方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32民初111号
原告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方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402元,由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肖
书记员 肖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