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4227号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一路**成都***项目****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兴园10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刘淑群,女,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刘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川0108民初7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7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植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