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7101执恢2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行、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大全丰贸易有限公司、***、刘淑群、***、**: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行与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大全丰贸易有限公司、***、刘淑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22909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7813925.4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的书面申请。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7101执585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