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之源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苏为、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211号
苏为、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为与被申请人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耒阳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鑫之源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苏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1民初5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冻结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帐号1805××××3082,冻结额度为3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93.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
二、冻结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帐号7319××××0102_00002,冻结额度为3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51.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
三、冻结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隆平农场有限公司10%股权(对应出资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
四、冻结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隆平高科(海南昌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对应出资额10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五、冻结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宁远县五彩乡村农村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对应出资额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六、冻结湖南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耒阳隆平高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1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