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5442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远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新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1.38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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