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117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9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228454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第三人:**胜,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王宝中,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村新庄队031户。
第三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胜、***、***、王宝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