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8350号
原告:***,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瑶,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
被告: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斌。
被告:顾才军,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顾才军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发现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里。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