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8350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瑶,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俊相,男。
被告:顾才军,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顾才军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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